今天收到起訴書 最後的內容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到底有起訴沒起訴或者有判刑沒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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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 ..............勘認被告雖為前揭犯行,但並未有利用業務上權勢加以威脅之事實,所為即與利用權勢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符,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,因為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,附此敘明。
四.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。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: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
]....(詳內容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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